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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信息来源:职业危害防护技术专业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8-24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

 一、直接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必须接受健康监护; 

二、直接接触推荐性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三、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在工作中受到和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四、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该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暴露的时间的长短; 

五、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和随访时间的长短,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疾病的转归情况和特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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